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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牛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9月15日被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2002年9月13日释放;因吸毒于2007年10月27日被新密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18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由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郑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春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牛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9月17日晚7时许,被告人牛某乘坐郑州至许昌的公共汽车伺机扒窃,当车行至新郑市X镇时,牛某用刀片将乘客杨××的裤子口袋划破,盗得现金8000余元,后被杨××发现,牛某为脱罪将赃款扔于车内地板上。

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照某、新郑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及照某、常住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侦破报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请求依法惩处。

庭审中,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如下量刑建议:被告人牛某系未遂,有前科劣迹,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牛某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当时他只拿到手了100元钱,其它钱不是他扔到车内地板上的,也不是从他身上掉下来的;对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无异议,并希望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17日晚7时许,被告人牛某乘坐郑州至许昌的公共汽车伺机扒窃,当车行至新郑市X镇时,牛某用刀片将乘客杨××的裤子口袋划破,盗得现金8000余元,后被杨××发现,牛某为脱罪将赃款扔于车内地板上。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牛某供述,2011年9月17日下午6时许,他在郑州市柴郭转盘跟着两个人上了郑州至许昌的汽车,想偷点钱花,上车后他看到那两个人站在中后门那儿,其中一个人右后裤袋装的比较满像是钱,就想下手偷,等车走到新郑市X镇时,他趁那个人不注意,就拿着刀片去割那个人的右后裤袋,刚开始只割了一个小口,等那个人坐下后,他就又割了一下,这次割了个大口子,他就下手偷钱,后来那个人发现钱不见了,就拉住了他,说他偷钱了,他就赶紧把钱扔到了车内地板上。

2、被害人杨××的陈述与被告人牛某的供述基本一致,并称当时他和穆某某坐车到新郑市X镇时,他随手一摸发现他裤子后面的口袋被割开了,里面的8200元钱不见了,他往后面一看,一个青年男子正向车后面走去,他就抓住了那个男子,让那个男子把他的钱给他,他俩还撕抓了一分钟左右,在撕抓的过程中,他看见那个男子身上的钱掉在了车内的地板上,他和穆某某就把那个人扔到地板上的钱捡了起来;并与证人穆某某的证言互相印证。

3、证人穆××的证言与被害人杨××的陈述基本一致,并称当时车走到新郑市X镇时,他听见杨××拽着一个人说那个人偷了钱,接着他俩就撕抓在一起,他就赶紧过去,看到从那个人身上掉下来一些钱,杨××平常身上都带x元钱左右。

4、照某证明杨××案发时被割开的裤子袋情况和所携带现金情况。

5、新郑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及照某证明牛某作案时所使用的工具情况。

6、常住人口信息证明牛某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7、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和新密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牛某前科情况。

8、到案经过、侦破报告证明被告人牛某到案情况和案件侦破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汽车上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盗窃罪,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被告人牛某应当在上述法定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被告人牛某辩称他扒窃的数额应为100元,与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和赃物照某不一致,本院不予采纳。

在对被告人牛某量刑过程中,本院充分考虑了以下量刑情节:1、牛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牛某有前科劣迹,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与法律规定和庭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牛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1年9月18日起至2013年3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李晓莉

人民陪审员沈亚琼

人民陪审员吴俊萍

二Ο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刘小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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