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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某乙因与被上诉人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曾任河南远东旅行社副总经理),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河南天下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住(略)。

上诉人王某乙因与被上诉人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管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乙,被上诉人郭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30日,王某乙向郭某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郭某世博团款(9月27-X号团)余款共计:陆仟柒佰伍拾叁元整)本人承诺于10月2日前结清,否则后果自负。王某乙(略)”。欠条出具后至今王某乙不能偿还,引起争诉。

原审法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王某乙在出具欠条后,应当按照欠条中所约定的时间清偿欠款,其长期拖欠不付的行为,显属不当,郭某要求王某乙偿还欠款6753原,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有关法律规定,该院判决:王某乙于本判决失效后十日内偿还郭某欠款6753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某乙负担。

王某乙不服原审法院判决,向本院上诉称: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一审没有查明欠条之中“世博团款”的真实意义,没有从事实上作出客观的论断。再就是我与郭某均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2、本案纠纷实际是河南龙游天下旅行社(郭某所在单位)与河南远东国际旅行社(我所在单位)之间的合同纠纷,若要诉讼,应由合同的任何一方提起。综上,原审判决事实不清,程序违法,请求二审依法查明事实,予以发回或改判。

郭某答辩称: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请求二审驳回王某乙的上诉,维持原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郭某持有王某乙出具有欠条为凭。现郭某要求王某乙偿还欠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支持。王某乙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实体处理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王某乙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崔凤茹

审判员岳修文

审判员刘富江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程晓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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