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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王某乙与王某丙共有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彭建高,河南论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系一般代理。

原告王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王某丙,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刘富国,开封市州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系一般代理。

原告王某甲、王某乙诉被告王某丙共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彭建高、原告王某乙、被告王某丙的委托代理人刘富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甲诉称,原告有兄弟姐妹四人,母亲早年去世,2008年12月10日,开封市新贡老年公寓意外失火,父亲王某河在此次失火中遭遇伤害,经医院抢救无效去世。新贡老年公寓支付父亲死亡赔偿金x元,社会保险部门支付丧抚费2373T弧姹醺偻烊×先錾钍羁笙В吨醺酵⑵酢谕Z各2万元,支付原告T颉跻谕Z对剩余部分放弃权利,王某丙还应再支付原告王某甲x元,因王某丙拒不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王某丙支付原告父亲的死亡赔偿金及丧抚费x元。

原告王某乙诉称,王某丙已支付我x元,还应再支付我父亲的死亡赔偿金及丧抚费1244元。

 姹醺偻缛票撼唬姹龈椅屑笾愦镁霞簧舨沤裕磺卟ЯO嗍甓茨福赘饲萃鹦唤徊霉庇迹嵌皇姹桓艘腥3唬忻蛴湎怂G浮赘那赖鏊馔ヅ鸪⒔ァ迅环揭唬姹透丫畎翱奔质醺酵⑵酢谕Z各2万元,分给王某甲1万元。被告考虑到大弟王某乙住房紧张,二弟王某甲住房宽裕,另父亲那间公房在他手里,想从王某甲那调剂1万元给王某乙解决住房紧张问题。王某甲不同意,造成这1万元没有及时分给王某甲引起诉讼。被告十多年来一直单独承担着照料、护理、赡养父亲的义务,对父亲的死亡赔偿金、丧抚费应按子女对父亲生前尽义务大小分配,不能均等分配。被告为父母出资购置的墓地费用应从这笔款中扣除,剩余的钱同意给原告。

根据原、被告双方的诉辩主张,本院归纳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王某河的死亡赔偿金及丧抚费如何分割

针对本案争议焦点,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开封市鼓楼区新华办事处自由路中段社区证明一份。证明王某河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配偶已于1989年12月死亡,原告有兄妹四人。

2、王某河户口注销证明一份。

3、见证书和协议书各一份。证明开封市新贡老年公寓支付王某河死亡赔偿金6万元。

4、开封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证明一份。证明王某河一次性抚恤金及丧葬补助费共x元。

5、收到条两份。证明王某丙收到新贡老年公寓赔偿款6万元。

被告对原告以上证据均无异议。

被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购置墓地、护墓费票据两张。证明被告1998年12月为母亲购置墓地支出5000元,2008年12月交护墓费600元,以上共计5600元,应从父亲死亡赔偿金及丧抚费中扣除或兄妹几人分摊。

对被告提交的证据,原告有异议,认为原、被告母亲去世后收的礼钱都被被告拿走了,被告是用这笔钱购买的墓地,且原、被告的母亲已去世十几年,现在被告提出让兄妹几人分摊购置墓地费用,已超过诉讼时效。

综上,依据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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