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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柴某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三九旅游酒店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郑州三九大酒店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柴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冯建华,河南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三九旅游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惠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东银,广东中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郑州三九大酒店。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

上诉人柴某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三九旅游酒店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郑州三九大酒店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4)金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4)金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柴某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岳修文

审判员刘富江

审判员崔凤茹

二0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程晓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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