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海南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海南金莱仕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莱仕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海南昌江剑麻综合加工厂(以下简称剑麻厂)。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张双贺,海南海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海南金莱仕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因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2)昌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2)昌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还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武雪丽
审判员苏庆华
代理审判员李某茹
二00三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蓝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