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徐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南召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贺某。
委托代理人胡国峰,河南豫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丁岩,河南豫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南召县房地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李某,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该局工作人员。
上诉人徐某为南召县房地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不服南召县人民法院(2011)南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被上诉人贺某及委托代理人胡国峰、丁岩,一审被告南召县房地产管理局委托代理人周某某、赵某某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二审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主要事实不清,程序违法,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召县人民法院(2011)南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南召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志谦
审判长宋汉亭
审判员尹乐敬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马明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