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高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西安X法律服务有限公司法律顾问,现住(略)。
被告魏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咸阳市X区X家属院X室。
委托代理人陆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略)X号。
本院受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魏X离婚纠纷一案后,经审查被告魏X从2010年3月起一直居住在(略)X区X家属院X室,经常居住地在(略)X区。
本院认为,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在(略)X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该案应移送至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略)X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略)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赵耀世
二○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于杨千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