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王某乙诉被告周某、李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某、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10月22日就位于新郑市X街道办事处人民路北侧金帝商贸城A座的房产面积为134平方米,房产证号为新郑房权字第(略)号,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周某,签订了房产转让协议。原告按照协议约定向周某交付了房款x元。二被告按协议约定房产交给原告,原告从2007年10月22日在该房产内居住至今,当时无钱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现原告请求1、确某、被告双方于2007年10月22日签订的房产转让协议有效;2、二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产过户手续;3、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二被告没有到庭也没有提交书面答辩状及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2007年10月22日被告周某(甲方)将其所有的房屋卖给原告(乙方),双方并签订房产转让协议一份,约定:1、甲方同意将位于新郑市X街道办事处人民路北侧金帝商贸城A座一房地产转让给乙方,房产面积134.00平方米,房屋产权证号为:(略)。2、经双方协商,同意将该房产以11万元价格成交。3、乙方通过对甲方所售房产进行充分了解,愿意购买该房产,并于2007年10月22日前将房款一次性付给甲方,房款结清之日甲方应将该房产交于乙方,同时保持水电正常使用。4、…5、甲方应在乙方办理房产转移手续时主动予以配合,有义务为乙方提供所需证件,资料,并保证其合法真实可信。6、经双方协商,该房产转让过程中所需有关税费由乙方承担等内容。双方签订合同后被告即按合同约定把该房及房产证交付给原告,原告居住至今,但双方在房产转让协议签订后原告没有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后原告得知二被告因与他人的民间借贷纠纷而被本院查封了该房产,致使原告无法办理过户手续,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处理。
另查,被告周某与被告李某于2005年7月22日登记结婚,二人系夫妻关系。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乙与被告周某于2007年10月22日签订的房产转让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属有效协议,双方均应按协议约定履行,为此原告王某乙请求确某双方房产转让协议有效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该房因另一案而被本院查封处于查封状态,故对原告王某乙请求二被告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王某乙与被告周某于2007年10月22日签订的协议为有效协议;
二、驳回原告王某乙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二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某凤
代理审判员徐亚磊
人民陪审员张富彬
二Ο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杨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