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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某甲因与被申请人库某乙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库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库某乙,男,43岁,汉族,住(略)。

申请再审人库某甲因与被申请人库某乙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年10月16日作出的(2007)许民再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再审人库某甲申请再审称:我与被申请人的墙基完全不同,基石的石缝咬合与墙体砖块大小分明,原审认定是伙墙,让被申请人单方建墙,也不利于矛盾的解决。原审程序错误,请求再审。

被申请人库某乙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库某甲与被申请人库某乙系相邻关系,双方共同使用所争议的房屋山墙由来已久。在处理历史形成的房屋共用墙体是伙墙还是私墙时,原审法院进行了现场勘查。根据现实状况,原审法院依据墙体结构判定为伙墙,由被申请人库某乙投资建新墙后,双方共同使用,并无不当。双方应当遵循友好相处,互谅互让的原则,共同协商、管理共同使用的房屋墙体。申请再审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二申请再审人库某甲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卢红丽

代理审判员李建锋

代理审判员徐国俊

二0一0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丁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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