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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抢劫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抢劫罪,于2010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静、代理检察员魏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根据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笔录及辨认笔录,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上海市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物品财产估价鉴定结论书,案发及抓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指控,2010年1月22日凌晨零时20分许,被告人马某某至被害人唐某某租住的上海市青浦区X镇X村X号主屋东南侧第一间出租屋,推门入室,捂住被害人的嘴巴并将其按住后从床上劫得价值人民币455元的诺基亚5300型手机1部。案发后,赃物已被追缴并发还被害人。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方法入户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审判。

被告人马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有异议,辩解未采用暴力手段而是采用秘密方法窃取财物,之前的有罪供述是在受到公安人员刑讯逼供的情况下才供述的,故认为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22日凌晨零时20分许,被告人马某某窜至上海市青浦区X镇X村X号被害人唐某某的暂住屋,推门入室,捂住被害人的嘴巴并将其按住,后从床上劫得价值人民币455元的诺基亚5300型手机1部。案发后,赃物已被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以上事实,有被告人马某某于侦查阶段及审查批捕阶段所作的供述笔录及辨认笔录,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笔录,上海市青浦区物价局的物品财产估价鉴定结论书,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案发及抓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明,并经庭审查证属实,被告人亦作了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方法入户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的犯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马某某提出其并未采用暴力手段而是采用秘密方法窃取财物及之前的有罪供述是受到公安人员刑讯逼供才供述的辩解,经查,被告人马某某被抓获后对其采用暴力手段劫取被害人手机的事实不仅向公安人员作了多次稳定供述,还向检察人员作了供认,后又翻供,从其的有罪供述内容来看,其有关采用暴力手段劫取手机的供述与被害人陈述的内容一致,能够相互印证,应予确认,被告人的上述辩解,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及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26日起至2021年4月25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

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

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

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审判长汪爱珍

审判员马某慈

代理审判员朱正义

书记员张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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