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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与被告钟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宜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张某。

被告钟某。

本院于2012年3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与被告钟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杨元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简要案情:原告张某与被告钟某于1996年经人介绍相识,1996年11月14日在宜章县X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男孩钟某联,X年X月X日生育女孩钟某霞。婚后,原、被告双方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2005年下半年,原告张某负气外出打工,导致夫妻间矛盾加剧。2011年3月19日原告张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其与被告钟某离婚;婚生小孩钟某联、钟某霞由原、被告双方各抚养一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张某与被告钟某自愿离婚;

二、原告张某与被告钟某婚生小孩钟某联、钟某霞随被告钟某生活,由原告张某自愿从2012年4月1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该款每月28日前付清,直至钟某联、钟某霞能独立生活时止;

三、原告张某与被告钟某现各自身边的日常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

四、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原告张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杨元军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黄日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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