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竺某上海某货迪物流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竺某

被告上海某货迪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货迪物流有限公司应在2010年10月20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竺某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护理费、衣物损失费、鉴定费、律师代理费、精神抚慰金共计人民币x.6元(详见清单),不包括被告上海某货迪物流有限公司原已支付的医疗费用;

二、双方对本案交通事故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1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5.5元,由被告上海某货迪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赔偿清单:

医疗费9534.6元

交通费210元

营养费600元

护理费600元

鉴定费900元

律师代理费2500元

衣物损失费600元

精神抚慰金1000元

共计人民币x.6元,不包括被告上海某货迪物流有限公司原已支付的医疗费用。

审判员王悦

书记员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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