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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刘某与方城县X村信用联社营业部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诉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原申请再审人)黄某,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刘某,女。

被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原被申请人)方城县X村信用联社营业部。

法定代表人酒某,任主任。

申请再审人黄某、刘某与被申请人方城县X村信用联社营业部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方城县人民法院(2005)方民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人称,应撤销原再审判决第三、四项。房子的所有权是其本人,其妻子刘某不是共有权人,无权抵押自己的房产,欠款应由刘某自己偿还,原判的四、五项相互矛盾,第五项说再审申请人黄某不承担清偿责任,第四项还称,被申请人方城县X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营业部有权依法以所抵押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来处理我的房产。

经审查明,申请再审人黄某于2006年5月9日接到的判决,于2011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再审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人黄某、刘某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黄某、刘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郭晓普

审判员张庆恒

代理审判员褚大海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朝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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