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何某与沈某、李某雇员损害赔偿一案申诉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何某,男。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沈某,男。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李某,女。

申请再审人何某与被申请人沈某、李某雇员损害赔偿一案不服方城县人民法院(2009)方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人称,被申请人沈某委托李某的丈夫沈某福雇佣申请人伐树,作为雇主的沈某应承担对申请人的赔偿义务。应该赔偿的款项没赔够。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人称系沈某雇佣伐树无相关证据支持,所称应该赔偿的款项没赔够亦无证据证实。综上,申请再审人的理由均不能成立,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再审人何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郭晓普

审判员张庆恒

代理审判员褚大海

二○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张朝阳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