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何某,男。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沈某,男。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李某,女。
申请再审人何某与被申请人沈某、李某雇员损害赔偿一案不服方城县人民法院(2009)方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人称,被申请人沈某委托李某的丈夫沈某福雇佣申请人伐树,作为雇主的沈某应承担对申请人的赔偿义务。应该赔偿的款项没赔够。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人称系沈某雇佣伐树无相关证据支持,所称应该赔偿的款项没赔够亦无证据证实。综上,申请再审人的理由均不能成立,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再审人何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郭晓普
审判员张庆恒
代理审判员褚大海
二○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张朝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