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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犯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新检公刑诉(2011)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犯诈骗罪,于2011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璐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以来,被告人郭某以安排工作为名,通过段某(已判刑)骗取被害人杨某7万元、陈某77.8万元(退还16.5万)、张某4万元,共计人民币72.3万元。被告人郭某于2011年4月11日晚在郑州市X村开心旅社X房间被公安机关抓获。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某、证人证言、被告人郭某身份证明、保某、收条、(2011)新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等。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郭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辩称:其行为不构成诈骗,钱财都是段某经手的,我给陈某写的保某是因为他家人生气才写的保某。

经审理查明:2008年以来,被告人郭某以安排工作为名,通过段某(已判刑)骗取被害人杨某7万元、陈某77.8万元(退还16.5万)、张某4万元,共计人民币72.3万元。被告人郭某于2011年4月11日晚在郑州市X村开心旅社X房间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郭某供述:2009年3月以后,从一矿陈某处收五六十万元钱为其办工作,收李庄杨某为其女安排工作7万元钱,收公园南门一人4.5万,说是安排到高压,收招兵的两人各2万,用于办当兵,记不准了。钱有的是我收的,还有段某收的,有的我们一起收的,大部分都有条,时间地点记不清了。我们收这钱办事办不成了,都是老段某人家办事,老段某有办成,我收钱打条的有二三十万元钱,我作收款人收的钱一部分给老段某,有十八万给褚庄张某娥了。我落钱有5、6万。我和老段某同收的钱我没用,都是老段某了。我们收钱当初商量的是办事办成了一人弄几个花花,办不成退了,后来没退。段某、张某娥怎么为他人办事我不知道,也不知道钱都弄哪了。我落的5、6万用于开木器厂了,段某只给我办了个证。开的木器厂不干了,厂里什么也没有了。

我收的钱大部分都给段某了,有一部分钱给了褚庄的张某娥,后来给张某娥的钱都退给陈某了,退了多少记不清了,我没落住钱,陈某也是中间人,当时商量是短信找工作,我和陈某商量人家钱事跑成了我俩分点钱,段某只是收钱帮忙找工作。陈某给我的钱段某大部分都给我打的有条,还有部分没有打条,在家放着,加到一起有十几万吧。打的条上由我签字是我作担保某,因为我想着他人好,能办成事。后来找段某还钱段某冒充劳动人事局的人写承诺书我知道。是否当我面我记不清了。

大部分陈某给段某钱我都在场,只有少数一、两回我不在,但是陈某后来都打电话给我说了,等于说陈某给段某钱我都知道。我收陈某有40多万,也退还一部分,退钱她没打条。

2、被害人陈某陈某:2008年我通过邻居张某认识了郭某,郭某介绍我认识了段某,郭某说段某是新华区档案局局长,可以帮助安排工作,让我帮助介绍需要工作的人。从2009年6月8日至2009年10月6日,我共交给段某31万元整,交给郭某46.8万元整。

交给段某31万元的具体情况是:张某4.8万元,准备安排到十一矿;刘东梅、张某、肖X共9万元,准备安排到高压开关厂和自来水公司;杨某3万元,准备安排到煤气公司;李X等七人共2.1万元,准备安排到十一矿做临时工;明XX、孙x元,准备安排到十一矿做协议工;蒋婉婉3万元,准备安排到自来水公司;李X3万元,准备安排工作;杨某3万元,准备安排到高压厂;我2.5万元,准备安排二矿土建处家属院买房子指标和为我女儿调工作。以上31万元都是交给段某的,郭某大部分都在场并作为担保某,说的都是三个月办好,到现在没有办成也没有退钱。

交给郭某46.8万元的具体情况是:一矿刘XX、十一矿王XX、八矿张某三人共7万元(通过工商银行转账),办理劳模转正;一矿申XX、三矿潘XX共8万元(通过工商银行转账),办理转工手续;八矿张某4万元,办理转工手续,我个人4.8万元,办理工作费用;宋XX4万元,帮忙办理劳模;张某新四人15万元(通过建设银行转账),办理招工转正;高XX、连X共4万元,办理洗煤厂招工。郭某后来给我退了16.5万元,还有30.3万元没有退还。郭某给过我五份以王某名义写的承诺和情况说明,拿回去后我家人认出都是段某写的。我介绍这么多人,段某说会给我些电话费,实际上我连一分钱也没有得到。

第二次陈某证实给郭某办事款42.8万元,退还其12.5万元。

我给段某的钱条上有郭某签名的郭某都在场,郭某不在我也给郭某打电话,他也知道我给段某钱,郭某说给段某没问题。我也没给郭某他们一起跑过事。

以前我提供的郭某于2009年6月27日打的收条4.8万跟郭某写的叶从从办工作的收条4.8万是一回事。

3、被害人杨某陈某:2009年4月,我通过郭某认识了段某。在一次闲聊中我说女儿杨某没有考上大学,段某说上啥学呀,给我拿来10万元,我给她安排到中兴路办事处工作。2009年8月1日段某给我打电话让郭某到我家拿走了5万元,一个月后段某又打电话说钱不够用,让郭某到我家又拿走了2万元,这两次都打的有条。到现场工作也没有办好,钱也没有退给我。

后来段某说郭某已经把钱给他了。我提供的收据上写的杨某是村上的都这样叫,所以我就这样写了。

4、被害人张某陈某:2007年我认识了郭某,他说他能够找领导帮助孩子安排工作。2008年12月31日我和郭某、段某在光明路派出所南段某设银行商量安排工作的事情,郭某与我签订了委托协议和收款条,我给段某的帐户汇了4万元(建行),汇款凭证找不到了。到现在工作没有办成,钱也没有退还。

5、证人张某证言:证实自己听信陈某能够帮助劳模转正或者安排工作的承诺,先后把王XX4.5万元、刘洪朝(刘XX父亲)4万元、张某4万元、肖X4万元、蒋婉婉2万元、记不清名字的12人共4.8万元、连X、高XX共5.3万元(后来退给二人每人6500元)、张某新5.2万元(后来退了1.2万)交给陈某,上述共31.8万元,陈某没有帮助办成事情,只退回7万元,还有24.8万元没有退回。

6、证人段某证言:为刘XX、张某、肖X、蒋XX、杨某、李X等办工作没有办,收的钱以书证为准,都花了没有地方,郭某收陈某的钱有的给了有的没给,以收条为准,工作没有办,收杨某7万元没有安排工作,钱花了没地方。收张某4万元为其友之子安排工作,没安排,钱花了。

7、被告人郭某身份证明、保某、收条19张:(1)郭某收陈某为别人办事款具体情况:2009年6月27日收取陈某4.8万;2008年9月24日收取一矿申XX、三矿潘XX8万,张某作担保某;2009年7月24日收取宋XX4万;2010年2月21日收取高XX、连X4万;2008年8月25日收取十一矿刘XX、十一矿王XX、八矿张某7万,张某作担保某;2009年9月25日收取张某、常X、龚XX、刘XX15万元;2009年9月25日收取八矿张某4万;(2)段某所收办事款郭某作担保某的收条情况:2009年9月10日收取李X3万;2009年6月9日收取刘XX、张某、肖X3万,2009年7月2日段某打收条收取刘XX张某、肖X共计6万元。2009年6月9日收取杨某3万;2009年7月16日收取明XX、孙x元、蒋XX3万。(3)段某收办事款收条情况:2009年10月6日收取陈某2.5万元;2009年6月27日收取李X等七人2.1万元;2009年9月15日收取杨某3万元;2009年9月14日收取十一矿外来共12人4.8万(通过张某)。(4)2010年9月21日郭某收取张某4万。(5)2009年8月1日郭某收杨某办事款共计7万给段某。(6)郭某书写保某称段某拿陈某的钱,如果段某还不上其承担。

8、(2011)新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2007年以来,被告人段某已安排工作为名,伙同郭某(另案处理)骗取被害人杨某7万元、陈某77.8万元(退还12.5万)、张某4万元,共计人民币76.3万元。

9、到案经过:郑州市公安局中原第四分局邢向、吴衍林2011年4月11日出具:郭某于2011年4月11日晚20时51分在郑州市X村开心旅社X房间被抓获。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当庭质证无误,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为他人安排工作为名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某犯诈骗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郭某认为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的意见与本院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某革

审判员姬富有

助理审判员陈某丽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吴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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