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泉州市共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服宁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决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泉州市共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第四医院共创物业处。

法定代表人陈某,经理。

被告宁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宁德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林福zO,局长。

第三人吴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泉州市共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服宁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决定,于2011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1年6月28日受理后,于2011年6月29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属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泉州市共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叶丽丹

审判员林亦霖

代理审判员陈某平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何安望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