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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某诉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周某,男,1959年生。

被告:陈某,女,1969年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无法采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本院多次通知原告到庭交纳公告费,但原告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王某华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庄丹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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