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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旅行社有限公司诉西安××旅游汽车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原告陕西××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孔××,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代理人巨××,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陕西××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旅游汽车有限公司、被告姚××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陕西××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丁××,被告西安××旅游汽车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姚××、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姚××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陕西××旅行社有限公司诉称:2006年6月30日,中国××××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组织了“金丝峡一行旅行团”,旅行团组成后该公司委托原告具体负责实施该旅行团合同的实际履行,后原告使用被告的陕××号大巴车作为旅游团的往返车辆。2006年7月2日,返回西安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游客及导游多人受伤,经交管部门认定,陕××号大巴车司机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中国××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通过法院判决及自觉赔偿受伤旅客及导游损失、承担诉讼费用共计x.10元。后中国××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起诉原告要求追偿上述损失,2010年5月20日××人民法院判决原告应承担××公司损失x.10元,原告于2010年10月18日经法院执行已支付案款及诉讼、执行费用共计x.10元。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旅客运输合同关系,被告应保障旅客的人身及财产安全,交通事故发生,被告有过错,应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现原告起诉,要求向被告追偿其已赔偿受伤人员的相应损失x.1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西安××旅游汽车有限公司辩称:原告主张的损失已经××法院(2010)×民初字第××号判决书确定,对此无异议。但是,被告姚××车辆系挂靠在我公司,应由姚××承担责任,我公司只是连带责任。

被告姚××未出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06年6月30日,中国××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组织了金丝峡一行旅行团,旅行团组成后该公司委托原告陕西××旅行社有限公司具体负责实施该旅行团合同的实际履行,后原告确定被告西安××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作为旅游团往返的车辆提供方。2006年7月2日,返回西安途中,被告西安××旅游汽车有限公司所有的陕××号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游客及导游多人受伤。经事故发生地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陕××号大巴车司机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中国××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通过法院判决赔偿了部分较重游客的相关损失,同时自觉支付了部分较轻游客的相关损失,共计x.10元。经与原告协商未果,遂起诉要求判令原告承担上述损失。2010年5月20日××人民法院判决原告应承担××公司损失x.10元,原告于2010年10月18日经法院执行已支付案款及诉讼、执行费用共计x.10元。另查,2006年5月30日被告西安××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姚××签订“涉外旅游定点汽车委托管理合同书”,合同中第三条第六项约定“乙方享有营运车辆的所有权、经营权,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乙方为:姚××)。

以上事实,有交通事故认定书、生效的民事判决书、缴费票据、委托管理合同书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陕西××旅行社有限公司就其承接的旅行团与陕××号大巴车的实际经营者被告姚××口头达成客运合同关系,且已实际履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保护。被告应按照双方的约定全面、平安的履行义务。被告在履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乘客人身及财产损失,被告方负事故全部责任,应视为被告违约。故作为登记车主,被告西安××旅游汽车有限公司应与车辆实际经营者被告姚××连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现原告在履行了赔偿义务后,行使追偿权,要求被告承担其损失x.10元的请求,应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三百零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西安××旅游汽车有限公司、被告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陕西××旅行社有限公司代偿款x.1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438元,由二被告连带承担。由于原告已垫付,二被告于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交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郭军智

审判员叱红梅

代理审判员蒲婷婷

二0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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