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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与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原告黄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周振华,广西元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卫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李燕丽担任法庭记录。原告黄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振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经原告黄某某申请,本院以(2011)南民初字第751—X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杨某所有的位于贵港市西江农场江北西路(房屋所有权证书:西农房证字第(略)号)的房屋一幢进行了财产保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某某诉称,2011年6月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x元,每月利息及办事费为x元,被告向原告提供其所有的(房屋所有权证书:西农房证字第(略)号)房屋作为抵押。被告借款后未按合同支付利息及办事费,也未按期偿还借款。经原告多次追讨,被告总以种种理由拒绝偿还。为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杨某归还原告黄某某借款x元和利息及办事费x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黄某某对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

1、身份证复印件两份,证实原、被告的身份情况;

2、2011年6月2日承诺书一份,证实被告用贵港市西江农场X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书:西农房证字第(略)号)作为抵押担保;

3、2011年6月2日《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一份,证实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原告也已履行了合同;

4、银行卡取款业务回单一份,证实原告通过银行转帐x元给被告;

5、2011年6月2日收条一份,证实被告收到原告借款x元;

6、2011年8月29日承诺书一份,证实被告向原告借款x元,并承诺于2011年农历8月15日归还原告借款x元至x元,如不能按时归还,自愿将抵押给原告位于西江农场的房屋过户给原告;

7、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西农房证字第(略)号)一份,证实该房屋属被告所有,并抵押给原告;

8、证人黄某X证言,证实原、被告签订了借款合同,被告向原告借款x元,约定借款月利率为3%即每月9000元,办事费每月9000元。

被告杨某未作书面答辩,亦未出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

2011年6月2日,被告杨某以做生意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x元,双方签订了《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x元,借款期限三个月,自2011年6月2日至2011年9月1日止;借款利率及办事费为一个月x元;被告用其所有的位于贵港市西江农场江北西路(房屋所有权证书:西农房证字第(略)号)的房屋一幢作抵押等内容。原、被告双方及见证人黄某X均在合同上签字,但双方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通过转帐和支付现金方式向被告支付了借款x元,但被告在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追讨,至今未归还分文借款本金及利息。为此,原告遂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双方还签订了《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双方形成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借款后,理应按照双方约定按时归还,被告逾期不予归还借款的行为显属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x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按每月x元支付利息及办事费,因双方在《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中约定按每月x元支付利息及办事费,明显超出了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该约定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属无效,被告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支付利息给原告。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某偿还原告黄某某借款x元;

二、被告杨某应向原告黄某某支付上述款项的利息(利息计算:以x元为基数,从2011年6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

本案受理费3305元,财产保全费2290元,合计559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杨某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预交上诉费(开户银行:农行贵港分行营业部,户名: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帐号:(略)),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徐卫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燕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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