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陶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钱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陶某诉被告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陶某提出离婚,被告钱某某同意离婚;
二、儿子钱某随被告钱某某共同生活,原告陶某自2010年11月始每月承担儿子的抚养费人民币350元至儿子年满18周岁止。给付方式:2010年11月、12月及2011年全年的抚养费共计人民币4,900元于签收本调解协议当天给付(已履行),2012年始每年的抚养费由原告陶某于当年的2月底之前一次性给付;
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陶某负担(已交纳)。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姚学勇
书记员朱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