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二中民初字第(略)号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国际广播电台意大利语部退休干部,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大中,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杨,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妇女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X胡同甲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总编辑。
委托代理人屈新峰,北京市凯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军,北京市凯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中国妇女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原告王某某于200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12元,减半收取2456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刘薇
代理审判员梁立君
代理审判员宋光
二00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张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