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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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隆法民二初字第102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隆回县人民法院

原告钱某。

委托代理人文仕伟,隆回县世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某。

原告钱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尹彩琼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某及委托代理人文仕伟,被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诉称:2009年上半年,原、被告经媒人介绍相识,2009年11月17日办理了结婚手续。原、被告均系再婚。原、被告结婚不到二个月时间,原告患有肺缩小等疾病,被告不出钱某原告治疗,还将原告打伤。于是,原告自2009年12月离开被告家,与被告正式分居两年多的时间。2012年3月17日,被告跑到原告的租房内,抓住原告就打,此时,原告的弟弟从中劝阻,被被告摔倒在地。当原告的父亲劝阻时,被告却大骂原告一家,经围观群众劝阻,被告才离开。原、被告因感情不和长期分居,婚后未生育小孩和置办任何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无和好的可能,请求法院依法准许原、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再婚。原、被告于2009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11月17日在隆回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后感情不好。原告长期在外租房居住。2012年3月17日,原、被告发生纠纷。原、被告婚后未生育小孩,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务。原告无嫁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钱某与被告陈某自愿离婚;

二、原告钱某自愿给予被告陈某经济帮助3000元整,此款限2012年5月2日前兑现。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钱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尹彩琼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刘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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