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侯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正龙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X区。
法定代表人姚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侯某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新郑市人民法院(2011)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9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9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侯某的委托代理人周某某,被上诉人河南省正龙食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郑市人民法院(2011)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郑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侯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傅翔
审判员高爱萍
审判员王某燕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刘斯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