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二中民初字第(略)号
原告广东大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X路X-X号广东音像城二楼X档。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史冰心,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宇,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永盛世纪音像中心一百四十二分店,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X镇X街头条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被告北京永泰福临文化交流中心,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X镇星光佳园企业大厦A座X号。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大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永泰福临文化交流中心、北京永盛世纪音像中心一百四十二分店邻接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05年12月1日以被告地址变动待查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大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973元,减半收取486.5元,由原告广东大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刘薇
代理审判员宋光
代理审判员梁立君
二○○五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张剑
书记员孙春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