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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某甲诉被告周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

原告周某甲(周某甲),女,汉族,X年X月X日生。

被告周某乙(周某乙民),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原告周某甲诉被告周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到庭参加诉讼,后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某甲诉称:被告经营的饺子店因资金短缺先后借我现金x元,并给我出具借条,现我女儿考上大学,八月份就要开学,因我急需给女儿交学费,要求被告归还我借款,经我多次催要,被告以无钱为由拒绝归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归还我借款。

被告周某乙辩称:我欠周某甲6万元钱是事实,但经我二姐周XX之手已还给周某甲一万元,并且因原告的大女儿找的男朋友吴X替我买车,我给他14.8万元,且打的也有条,现在车也没有买来,钱也不还我,所以我没法还他这个钱。

经审理查明,被告周某乙于2010年4月份至2010年10月份向原告周某甲借款x元,并于2010年10月12日打有借条,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以原告的女儿的男朋友吴X欠其14.8万元钱为由拒不偿还给原告,原告起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x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庭审笔录、对被告周某乙的询问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周某乙欠原告周某甲x元钱,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对此欠款也予以认可,被告对此欠款应当归还,故对原告要求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辩称已归还给原告一万元的辩解理由,因被告未提供相关证据相印证,故对此辩解理由不予采信,对被告辩称因原告女儿的男朋友吴X欠其钱没法还给原告借款的辩解理由,因其属于另一个法律关系,被告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对本案因此造成的纠纷,被告周某乙应承担全部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周某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借款x元。

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300元,保全费470元,由被告周某乙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徐向阳

审判员李富霞

审判员吴运庆

二○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厉从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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