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陶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学生,住(略)。
法定代理人陶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农民。住(略)。系原告陶某乙的父亲。
委托代理人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临武县城关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曾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农民,住(略)。系原告陶某乙的母亲。
委托代理人王某丁,男,湖南民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乙与被告曾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定于2011年9月28日15时30分开庭。经查,根据被告曾某与陶某丙的离婚协议,原告陶某乙由被告曾某直接抚养,在抚养关系没有变更前,被告曾某不知悉原告陶某乙的起诉是否是原告陶某乙的真实意思。同时原告陶某乙已是15岁的未成年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陶某乙的法定代理人陶某丙承担。
审判员郑小平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高凤萍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九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