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中专文化程度,2001年至2005年8月任镇平县人民政府拆迁安置办公室主任。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09年4月16日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镇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辩护人田某,河南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镇X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梁某犯贪污罪一案,于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作出(2011)镇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贪污罪判处梁某有期徒刑五年,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x.22元,上缴国库。原审被告人梁某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经阅卷后,认为本案事实不清,建议发回重审。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略)X镇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略)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钱万强
审判员邓勇
审判员刘亚磊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刘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