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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某与卫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渭南市韩城市人民法院

陕西省韩某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韩某初字第x号

原告卫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初中文化,住(略),农民。

委托代理人梁XX,韩某市龙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卫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初中文化,住(略),农民。

原告卫某诉被告卫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程X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卫某于2011年11月10日前一次性付给原告卫某人民币x元。

二、案件受理费59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程XX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孙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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