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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与被告林某甲、林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女,1982年生。

被告林某甲,男,1986年生。

被告林某乙,女,1983年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林某甲、林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1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应文琪

二0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卢小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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