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女,1982年生。
被告林某甲,男,1986年生。
被告林某乙,女,1983年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林某甲、林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1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应文琪
二0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卢小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