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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某与被告陈某甲、陈某乙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吴某,男,1957年生。

被告陈某甲,男,1969年生。

被告陈某乙,男,1964年生。

委托代理人刘春光,福建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陈某甲、陈某乙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审判员薛云菲

二o一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卢小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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