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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通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郑州威科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瑞钰商贸有限公司湛河大酒店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X路X-X号广东音像城三楼X号。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明,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X路南段联通大厦。

负责人高某某。

被告郑州威科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某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贾某某。

被告平顶山市瑞钰商贸有限公司湛河大酒店,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X路湛河桥南东侧。

法定代表人丁某某。

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凯公司)诉被告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郑州威科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平顶山市瑞钰商贸有限公司湛河大酒店(以下简称湛河大酒店)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原告中凯公司于2010年1月15日撤回了对被告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郑州威科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于2010年3月11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中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湛河大酒店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凯公司诉称,原告是电影《无极》的权利人。2007年11月,原告在湛河大酒店发现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和郑州威科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经营的网络DVD影视播放业务,未经合法授权,以营利为目的,提供电影《无极》的在线播放,该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对电影《无极》的侵权行为;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5万元;3、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此外,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其诉讼请求第二项即判令被告在其网站首页及《中国电视报》上作出道歉;并变更其诉讼请求第三项为判令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共计x万人民币。

湛河大酒店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事业管理局于2005年9月27日颁发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记载,电影片《无极》的出品单位是中国电影集团公司、北京二十一世纪盛凯影视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上海融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美国x。2005年8月31日,中凯公司与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签订《音像版权转让合约书》,约定以下内容:中国电影集团公司同意以1390万元,将电影《无极》音像制品之相关版权(包括专有发行、出版、制作、复制、出租权)及该电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转让给中凯公司;转让年限为交付母带之日起五年,形式为独家专有;在合同及授权期限内,若发现第三人有非法发行本节目等侵权行为的,中凯公司有权以自己名义通过法律途径予以制止,并获得索赔。同年11月25日,中国电影集团公司、北京二十一世纪盛凯影视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上海融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美国x出具《授权书》,称授权人(指上述四民事主体)作为电影作品《无极》的投资制作人,依法享有该电影作品的著作权,授权中凯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区域内(不包括台湾、香港和澳门)独占性行使如下权利范围的版权权利:1、音像制品(包括VCD、DVD格式)的所有版权权利(包括制作、复制、出版、发行、出租权等);2、基于互联网(包括广域网、局域网、有线和无线通讯网络)的图像和声音的传播和公开传播销售的权利等;上述权利为中凯公司独家享有,授权期限为交付母带之日起五年;在授权期限内,包括授权人在内的任何第三人未经中凯公司同意不得行使上述权利。中凯公司通过黑龙江文化电子音像出版社发行了上述电影,正式出版物彩封上记载了如下内容:亚洲首部奇幻动作娱乐巨片;中凯文化独家发行;黑龙江文化电子音像出版社出版。

2007年11月19日,中凯公司向河南省平顶山市恒信公证处申请对湛河大酒店在线播放影片“杀破狼”的状况进行证据保全。2007年11月19日19时20分,公证人员、中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强及参加人程相迎来到湛河大酒店X房间,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陈强分别进行了下列操作:1、首先打开X房间的电视机,并将携带的录像机对着电视架好,打开录像机开始摄录,21时16分,陈强打开宽带IP机顶盒,电视机屏幕上显示“链接ESMS服务器已成功”,后出现“平顶山宾馆欢迎您”画面,陈强用遥控器进行操作,选择“点播请进”进入“电视频道”页面,选择“本周推荐”进入“本周推荐”页面,找到影片“无极01”,选择“无极01”名称,进入影片“无极01”播放页面,20时20分选择“节目播放”,开始在线播放影片“无极”,20时45分播放结束,返回“平顶山宾馆欢迎您”页面。同样的操作,陈强找到“无极02”名称,进行播放。21时播放结束,返回“平顶山宾馆欢迎您”页面。公证员制作《工作记录》一份。依据内录数据所刻录的光盘附于公证书后。河南省平顶山市恒信公证处对上述证据保全过程出具(2007)平恒证民字第X号公证书予以确认。

另查明,原告中凯公司于2010年4月15日撤回了对被告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郑州威科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以上事实有发行权证明书、授权书、音像版权转让合约书、情况说明(2007)平恒证民字第X号公证书、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一)、关于中凯公司是否享有电影《无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问题。根据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事业管理局颁发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记载,中国电影集团公司、北京二十一世纪盛凯影视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上海融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美国x共同对电影《无极》享有著作权。从以上四民事主体共同出具的授权书、情况说明、音像版权转让合约书中可以看出,中凯公司取得电影《无极》音像制品复制、发行等邻接权,以及该电影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上述权利从中凯公司提供的正式出版物《无极》所标示的内容亦得到证实。目前处于授权期限内,中凯公司的合法权利应予保护。

(二)、关于湛河大酒店是否存在侵权行为。湛河大酒店未经中凯公司许可,在该酒店的宽带视频点播业务中在线播放影片“无极”,侵犯了中凯公司对该部影片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因此,中凯公司要求湛河大酒店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请求,依法成立,应当予以支持。

(三)、关于赔偿数额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由于中凯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也没有提供证据证实湛河大酒店的违法所得,综合考虑涉案影片的类型、知名度、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因素,本院酌定赔偿损失数额为一万五千元。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八条,《最高某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平顶山市瑞钰商贸有限公司湛河大酒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提供影片《无极》的在线播放服务;

二、被告平顶山市瑞钰商贸有限公司湛河大酒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共计一万五千元。

如果被告平顶山市瑞钰商贸有限公司湛河大酒店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750元,被告平顶山市瑞钰商贸有限公司湛河大酒店负担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高某人民法院。

审判长朱梅

审判员龚磊

审判员董小斐

二O一O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朱银霞(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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