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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乡市长垣县法院

公诉机关长垣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殴打他人,于2010年12月8日被长垣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2月21日被长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1年1月1日被长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垣县看守所。

辩护人夏某某,河南剑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长垣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原告人张XX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二个月,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子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夏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2月1日,长垣县X村民谢XX之妻王XX病逝,8时许,王XX的外甥被告人刘某及王XX的侄子王XX、王XX、王XX(以上三人另案处理)等人前去悼念,在谢XX家堂屋内与谢XX及其外甥张XX发生冲突,后引起打架,被告人刘某持一块瓷砖击打张XX头部,后刘某又追到谢XX家附近的胡同内打张XX。致张XX头部严重颅脑损伤。经法医鉴定,张XX损伤程度属于重伤。为了证明上述事实,长垣县人民检察院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长垣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刘某与王XX、王XX、王XX系共同犯罪;刘某已赔偿了被害人张XX经济损失x元,建议对其酌定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某对长垣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有异议,辩称,其没有用瓷砖打张XX的头部。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刘某在共同犯罪中,应认定为从犯,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建议对刘某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1日,长垣县X村民谢XX之妻王XX病逝,8时许,王XX的外甥被告人刘某及王XX的侄子王XX、王XX、王XX(以上三人另案处理)等人前去悼念,在谢XX家堂屋内与谢XX及其外甥张XX发生冲突,引起打架,被告人刘某与王XX、王XX、王XX殴打张XX,刘某持一块瓷砖击打张XX头部,后张XX从谢XX家堂屋跑出,刘某又追到谢XX家附近的胡同内欧打张XX。经鉴定,张XX右侧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脑肿胀,其损伤程度属于重伤。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张XX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并就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护理期限、护理人数申请评定,经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XX颅脑损伤的伤残等级为一级;其在住院期间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需二人护理;出院后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需二人护理,护理期限拟定为十年。

2011年11月15日,被告人刘某与被害方自行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刘某赔偿被害人张XX经济损失x元(已履行完毕),被害方保留向其他致害人要求赔偿的权利。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所证实:作案工具瓷砖照片,现场示意图及现场照片,110接处警登记表,长垣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伤情照片,长垣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拘留执行回执,长垣县公安局丁栾派出所证明,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长垣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证明,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预收款收据,协议书,收条;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人谢XX、谢XX、谢XX、韩XX、韩XX、王XX、王XX、王XX、刘XX、谢XX、张XX证言;被告人刘某供述及其户籍证明。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均已核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与王XX、王XX、王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张XX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与王XX、王XX、王XX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刘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刘某已赔偿了被害人张XX经济损失x元,可以对其酌定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刘某与王XX、王XX、王XX系共同犯罪;刘某已赔偿了被害人张XX经济损失x元,建议对其酌定从轻处罚的公诉意见;刘某的辩护人关于刘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建议对刘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正当,本院予以采纳。刘某关于其没有用瓷砖打张XX的头部的辩称及其辩护人关于刘某在共同犯罪中,应认定为从犯的辩护意见,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三十四条、第某十五条第某款、第某十六条第某款、第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某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2月8日起至2015年6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林守连

审判员严志丽

审判员左民廷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黄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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