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胡某诉被告孙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

原告胡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蔡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孙某(又名孙X),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女,汉族。系孙某之妻。

委托代理人史某某,男,河南息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胡某诉被告孙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委托代理人蔡某、被告孙某委托代理人朱某某、史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经原、被告双方协商,被告原有一处空宅基地(位于石油公司后院)作价x元卖给原告为业,原告于2010年12月10日交给被告定金x元,被告给原告出具收条一张(由被告妻侄朱某伟代笔书写),并约定场地红砖全部归原告所有,双方违约者违约方双倍赔偿对方定金。2011年夏季,被告不讲诚信,又背着原告将宅基地以50万元价格卖给他人,原告在得知情况后,即向被告索要双倍定金,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付,为此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诉。

被告辩称,关于违约是原告不是被告,2010年12月10日双方约定先交定金,第二天付清余款,但原告第二天未付款,后经被告多次要款,原告也一直未付款,后来第三人要买,被告仍通知原告,原告还是未付款,被告才卖给第三人,所以是原告的行为导致协议未履行,不但不应双倍返还定金,还应没收定金。

经审理查明,原告胡某与被告孙某经协商于2010年12月10日达成购买被告孙某所有的宅基一处。双方协商好后由被告孙某亲属朱某伟、朱某学在场,由朱某伟代笔写一收条。收条中载明孙某位于石油公司后院宅基地以总价款x元出让给原告胡某,已付定金x元。同时口头约定余款第二天付清。被告孙某收到x元定金后几次找原告追要购宅基余款无果后,又将该宅基于2011年3月6日以50万元价格出让给翟芳新并签订有协议,期间被告孙某曾通知原告胡某协商此事,被告将宅基出让后原告找其追要定金果后起诉来院,要求被告返还定金x元及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与被告孙某双方经过协商达成购买宅基一事应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达成协议后,双方本应按照文字及口头约定各自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而原告胡某没有按照约定第二天将购宅基余款付清,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孙某在催促原告付清购宅基余款不能的情形下,在通知原告又将宅基出让给别人后得到款项理应将原告交纳的1.8万定金退还而没退还,也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孙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欠原告胡某定金x元及利息(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息,从2010年12月1日始至款付清时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250元,由被告孙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并予交二审诉讼费250元,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黎豫

二O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彭玲玲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