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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女,25岁。

委托代理人井泓,信阳市平桥区平桥法律服务所法律作者。

被告余某某,男,26岁。

委托代理人姚拥军,信阳市平桥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井泓,被告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姚拥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6年经人介绍她与被告认识后按农村风俗订婚,2006年农历11月8日举行结婚典礼,2007年元月5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同年农历8月21日生育一子取名余××。2009年5月,被告从北京回家后,她发现被告的手机一直关机,她开机发现有多条信息:“老公,你快回来,你不在我身边,我感到空荡荡的……”等等,被告随后返回北京。为了保全这个家,不让孩子失去父爱,她也赶去北京,才发现被告有外遇。因此,她大病一场,被告不管不问,后她被迫回到娘家居住至今。现在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子余××归她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直至18周岁止。3、判令被告承担一切诉讼费用。

被告余某某辨称,原告诉称不是事实,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2006年经人介绍原、被告认识后按农村风俗订婚,2006年农历11月8日举行结婚典礼,2007年元月5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同年农历8月21日(阳历10月1日)生育一子,取名余××。孩子出生两个月后,被告到北京打工,2009年5月,被告回家看儿子期间,双方因一条手机信息发生矛盾,进尔相互怀疑,后原告生气回娘家居住。

本院认为,夫妻应该相互忠实,相互信任。原、被告经人介绍后建立恋爱关系,经过相互了解,然后登记结婚,说明双方婚前感情基础是好的,婚后又建立了良好的夫妻感情,并生育一子余××。婚后双方本应珍惜自己的家庭,经营好自己的婚姻,相反,双方在发生矛盾后,没有认真对待互相包容,而相互怀疑,致使矛盾激化,但是被告不同意离婚,表示愿意努力改善婚姻现状,说明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有和好希望。为了孩子有一个完整的家,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双方以下离婚为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对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前,双方当事人均不得另行结婚。

审判长杨云中

审判员周志武

审判员李某华

二零一零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黄某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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