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4)海南刑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文昌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系文昌市X镇X村人,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01年12月5日被文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潜逃至2003年9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文昌市第二看守所。
文昌市人民法院审理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彭某某犯强奸罪一案,于二OO三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2003)文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宣判后,被告人彭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彭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彭某某伙同他人,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之手段轮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恰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彭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彭某某撤回上诉。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2003)文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林波
审判员郭超光
代理审判员吴德金
二00四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陆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