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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某与被告路某同居关系抚养子女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赵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袁涛,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路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范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干部,住(略)。

原告赵某与被告路某同居关系抚养子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诉讼代理人袁涛,被告路某及诉讼代理人范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巳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诉称,我和被告于2000年同居生活。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取名赵某。2002年原告以被告名义购房一处,2005年前双方感情尚可。2005年6月份,被告和他人到外地同居。2008年春节前被告从原告处把儿子带走,2009年11月份,又带着儿子回来和我共同生活。在此期间,被告开始常因琐事与原告生气,最为严重的是被告每次向我要钱时,如有不给就对原告进行打骂,态度非常粗暴,常拿卖房子,给儿子改姓为诱饵要>c原告,一年多向我要走现金2万元。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身心受到严重伤害,由于原告年玲大,经不起被告的折磨。原告为以后有个较好的生活环境,为儿子的健康成长,特起诉请求法院支持我的请求。1,非婚生子由被告抚养。2,共同财产归赵某所有,作为其抚养费用。3,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路某彲称,原告早年在本县X乡农机门市部上班时,我16岁被原告7_奸(当时王某派出所拘留了原告并立案侦查),事后我长期外出打工。数年后,我在泌阳一高西墙外开一皮鞋店维持生活。谁知被告又认出了我,经常骚扰我,带着手枪对我7_奸(因枪支公安局把其逮捕)。2001年,我生下原告的孩子赵某后,原告多次找我,要求把孩子卖掉并不让姓赵,以免追究他的重婚罪。原告有罪我也许有,但孩子是无故的,母爱是人的本能和天性。我同意抚养非婚生子赵某。原告所说的共同财产房屋为我的个人财产。而且,我因为抚养子女生活困难,该房已转让给他人,房屋已不存在。遥胛嬖桓鄄猜词泵问迹挾l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生活不属非法同居关系。是在原告要挟下的7_奸,从民法上说是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据此,我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并要求原告向我支付子女抚养费。

经审理查明:2001年5月15日,原,被告生下非婚生子,取名赵某。其子自出生至今,均有被告抚养。原告诉求:1,非婚生子赵某由被告抚养。玻仆椴怨兴鳎蜒梅S凇笤砩欣唬姹馔б茄榉由宰C浴捕仆嬖捀l有相关证据证明。被告否认原,被告有共同财产。

另查明,原告赵某的月工资为1324、9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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