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安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马某某,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安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付某犯受贿罪一案,于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作出(2011)安龙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付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赃款x元,予以没收;其余赃款赃物予以追缴。被告人付某以“原判量刑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安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安龙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发回安阳市X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马某
审判员魏亮
代理审判员王某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石文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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