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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与被告禹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某,农民。

被告禹某(又名禹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某、农民,住(略)。

原告陈某与被告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禹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巳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诉称,我和被告于1992年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子禹某,X年X月X日生一女禹某。婚后,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吵架生气,被告在2005年4月与原告吵架后便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我们感情确已破裂。为此,我要求离婚,抚养子女,分割财产。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禹某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答辨也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1992年2月22日原、被告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禹某,于X年X月X日生一女禹某。于2005年4月被告与原告因家庭矛盾生气后离家出走。原告为此以感情破裂为由,诉讼来院请求离婚,抚养子女,分割财产。

另查明2010年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5523、73元。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与被告禹某因家庭矛盾生气后,被告禹某离家出走是造成原被告离婚的主要原因,原告陈某提出离婚的理由成立,应予支持。对子女的抚养,双方权利义务均等,婚生子禹某已成年。婚生女禹某随谁生活由其自已选择,婚生女禹某愿随原告陈某生活,被告禹某应支付子女抚养费。夫妻财产及债权债务因被告禹某未到庭无法质证,双方可另行主张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与被告禹某离婚。

婚生女禹某由原告陈某抚养,被告禹某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子女抚养费二千柒百陆拾元。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禹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乔国刚

审判员张顺占

代理审判员罗洪林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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