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开封市蓝天给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X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副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李松,河南世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开封市劳动就业局。住所地:开封县街X号。
法定代表人文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丙,办公室主任。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张献彬,河南金明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审被告王某甲,男,1952年生。
上诉人开封市蓝天给水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开封市劳动就业局(以下简称:劳动就业局)、原审被告王某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2008)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上诉人蓝天公司与被上诉人劳动就业局之间租赁土地合同纠纷属于企业改制遗留问题。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2008)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某禄
审判员蒋冬梅
审判员陈文某
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周卫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