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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某与被告司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夏邑县人民法院

原告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略)。

委托代理人夏学军,夏邑县司某局孔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司某,男,1976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所(略)。

委托代理人翁献策,河南公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郭某与被告司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2月24日晚7时左右,原告郭某去赵庄打面,行走至夏芒公路时,被告司某开着吊车从后面过来,用灯光一照,紧接着车头一斜,原告被车撞上,右侧小腿被撞开花,血肉模糊,不得不送进县医某治疗,住了半个月才出院。由于在县医某费用太高,再加上医某吃住各方面都不方便,伤情刚有所缓解,就出院回家,在洪小楼医某进行治疗,自出院后又支付医某某用x余元。原告伤情未愈,多次找被告赔偿,被告拒绝支付医某某用。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某某、营某、后期治疗费、护某某共计x元。

被告辩称,双方已就交通事故达成了协议,该协议未经撤销即有效。原告就同一事实起诉,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对发生事故地点无异议。

在举证期限内原告提交以下证据材料:

1、永城市X村卫生所处方笺10张,计款x元。用以证明原告从夏邑县中医某出院后,又在该诊所治疗花费情况。

2、申请证人xxx出庭作证。证言内容:当时打协议时,不知道协议内容,只是签了自己名字。当时原告住院时都是证人护某。当时将2000元交给原告啦,说是治病的钱。协议是证人作主签订的。

被告提交以下证据材料:

1、2010年4月23日被告与原告女婿李建立签订协议书一份;

2、通话录音证明。

用以证明原告在夏邑县中医某的医某某用都是被告支付,双方已就赔偿达成协议,录音印证协议的内容及真实性。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提出异议:10份处方不真实,是无效证据,法院不应采信。双方达成的赔偿协议是有效的,被告接收了赔偿款,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提出异议:双方订立的协议是无效的,通过举证及证人当庭作证可知,原告出院后尚未痊愈,协议上无原告签字或捺印,不是原告真实意思表示。原告提交的医某某票据,均真实可靠,法院应予以认定。

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综合分析判断,本院认为,发生事故后,原告被送到夏邑县中医某住院治疗,对治疗费用均是被告支付的事实,双方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与原告亲属在医某达成的协议书,无原告本人签名或捺印,事后也未得到原告追认,既不能证明是表现代理,也不能证明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与原告无关,对原告不产生法律效力。被告认定该协议有效的观点不能成立。原告伤未痊愈出院后,在永城市X村卫生所的花费,均属实际花费,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异议不成立。

依据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自认,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10年农历2月24日晚7时许,原告骑自行车去赵庄打面,回来行走至夏芒公路北镇X村路段时,被告驾驶一农用车从后面将原告撞倒,原告右侧小腿被撞伤,随即被送往夏邑县中医某住院治疗15天。在尚未痊愈时,被告与原告女婿李建立签订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1、甲方(李建立)要求乙方(司某)再付现金2000元,出院回家养伤(一次付清)。2、甲方出回家后,乙方不再负责任何一切医某和其他费用。协议签订后,李建立将被告给付的2000元现金转交给原告,原告出院回家,又在永城市X村卫生所治疗至2010年10月29日,共支付医某某用x元。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各项费用x元。

本院认为,原告在骑车行走中,被告驾驶机动车辆从后面将原告撞伤,被告未提供证据证实原告存在过错,对该损害后果的发生应由被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在原告住院期间,被告与原告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该协议无原告签字或捺印,事后也未得到原告追认,不能认定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对原告不产生法律效力。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被告应赔偿原告医某某、营某、护某某等费用,对原告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的赔偿数额本院认定为:1、医某某x元;2、营某、护某某每天按10元标准,计算15天,均为150元,计300元。以上三项合计x元。后期治疗费应以实际支出为准,对原告的该项请求,本院暂不予支持。对被告给付的2000元,应予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司某赔偿原告郭某医某某、营某、护某某

x元(已扣除2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

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付德运

审判员刘烨

审判员宋治业

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班宜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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