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系杜某某之妻)。
委托代理人丁家明,上海胡礼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吴某某。
上诉人王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案,不服上海市黄某区人民法院(2009)黄某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09年11月9日13时45分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王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应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713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6,356.50元,由上诉人王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丁康威
审判员张晔军
代理审判员吴某雪
书记员王某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