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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与伊川县发改委因行政不作为一案二审行政裁定.doc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姜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伊川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焦某,主任。

上诉人姜某因行政不作为纠纷一案,不服栾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栾法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姜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石惠萍,被上诉人伊川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周会斌、李红杰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姜某提起本案诉讼,与其2010年4月27日提起的行政诉讼不是同一事实和理由,不属于重复起诉。原审裁定驳回姜某的起诉,属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栾川县人民法院(2011)栾法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

二、指令栾川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某

审判员张艳红

代审判员蔡美丽

二0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常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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