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姜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伊川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焦某,主任。
上诉人姜某因行政不作为纠纷一案,不服栾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栾法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姜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石惠萍,被上诉人伊川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周会斌、李红杰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姜某提起本案诉讼,与其2010年4月27日提起的行政诉讼不是同一事实和理由,不属于重复起诉。原审裁定驳回姜某的起诉,属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栾川县人民法院(2011)栾法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
二、指令栾川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某
审判员张艳红
代审判员蔡美丽
二0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常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