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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XX与上海XX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邵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X路X弄X号X室,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弄X号X室。

委托代理人严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弄X号X室。

委托代理人杨X,上海市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XX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号X幢X室。

法定代表人何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XX,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XX,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原告邵XX诉称,原告于2001年11月进入被告处担任副总经理职务。自2005年起原告的每月工资为人民币x元。2009年2月起被告单方面扣发原告工资,以每月9045元标准发放。原告多次与被告交涉未果,原告被迫于2010年6月17日向被告提出辞职。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09年2月1日至2010年6月17日未发的工资x元,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x元和2004年至2010年的年休假工资x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支付2009年2月1日至2010年6月17日未发的工资x元和2004年至2010年的年休假工资x元的诉讼请求。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被告上海XX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10月30日前支付原告邵XX经济补偿金x元。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已于2010年10月21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朱力

书记员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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