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钱某,男,生于X年X月X日。
被告冯某,男,生于X年X月X日。
原告钱某诉被告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冯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8月7日,被告以手头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借款x元,有被告出具手续为证。经原告多次讨要,被告至今分文未还。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x元。
被告未提出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x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故形成诉讼。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冯某借原告钱某款x元有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x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冯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钱某借款x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某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75元由被告冯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15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某忠
人民陪审员王某令
人民陪审员周亚光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钱某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