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三亚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女,1939年6月出生,汉族,现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蔡某甲,男,1976年8月出生,汉族,住(略),系上诉人张某某之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1963年2月出生,汉族,现住(略)。
原审第三人蔡某乙,男,1970年6月出生,现住(略),系上诉人张某某之子。
上诉人张某某、蔡某甲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及原审第三人蔡某乙股东权纠纷一案,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03)城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某某、蔡某甲又以希望与被上诉人协商解决为由,于2004年2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某某、蔡某甲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某某、蔡某甲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6260元,由上诉人张某某、蔡某甲负担,减半收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雷俐
审判员李祎
代理审判员陈晓明
二00四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柴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