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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蔡某甲与王某某股东权纠纷案
时间:2004-04-1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三亚民一终字第78号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三亚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女,1939年6月出生,汉族,现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蔡某甲,男,1976年8月出生,汉族,住(略),系上诉人张某某之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1963年2月出生,汉族,现住(略)。

原审第三人蔡某乙,男,1970年6月出生,现住(略),系上诉人张某某之子。

上诉人张某某、蔡某甲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及原审第三人蔡某乙股东权纠纷一案,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03)城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某某、蔡某甲又以希望与被上诉人协商解决为由,于2004年2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某某、蔡某甲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某某、蔡某甲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6260元,由上诉人张某某、蔡某甲负担,减半收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雷俐

审判员李祎

代理审判员陈晓明

二00四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柴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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