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府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保德县人,文盲,无业,住(略)。2010年8月15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府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府谷县看守所。
府谷县人民检察院以府检诉字(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抢劫罪,于201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府谷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政凯、候某、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10日上午,被告人刘某伙同刘某儿(在逃)窜至府谷县黄河二桥上,拦住大车司机刘某敏驾驶的车牌号为冀x的红色半挂车,被告人刘某在主驾驶外侧把守望风,刘某儿携带匕首从副驾驶处爬上车,采用威胁、恐吓的方法抢劫司机现金400元后逃离现场,后二被告人将赃款用于购买毒品和生活开支。
2010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某伙同刘某儿(在逃)手持匕首窜至府谷县黄河二桥上,被告人刘某负责在主驾驶外侧把守望风,刘某儿携带匕首从副驾驶处爬上车,采用威胁、恐吓的方法抢劫红色大车司机韩三小现金800元后逃离现场,后二被告人将赃款用于购买毒品和生活开支。
2010年8月14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刘某伙同刘某儿(在逃)在保德县吸食毒品后,携带匕首,窜至府谷县煤检站附近寻找抢劫的作案目标,在府谷县黄河二桥上准备抢劫一辆河北拉煤车司机时,被告人刘某被府谷县公安局巡逻民警现场抓获,刘某儿从桥上跳下逃跑。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当庭认罪,且有受害人刘某敏的报案材料、受害人韩三小的报案材料、扣押物品清单、府谷县公安局刑警大队证明以及被告人刘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携带凶器进行抢劫,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刘某伙同他人多次抢劫,数额较大,依法应在十年以上量刑,其在第三起抢劫行为中,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对于此次抢劫行为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在共同犯罪行为中,与刘某儿的作用基本相同,无需区分主、从犯。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对随案扣押的作案工具依法没收,对其非法所得依法追缴,返还被害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0年8月15日起至2020年8月1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扣押的作案工具匕首1把、名片5张依法没收。
三、非法所得1200元依法追缴,返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赵永贤
审判员王娜
代理审判员王霞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二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