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韩某丙抢劫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南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某丙(曾用名韩X),男,X年X月X日出生。

南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豫宛城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丙犯抢劫罪,于2011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某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9月12日10时许,被告人韩某丙伙同周某、张某(二人已判刑)三人预谋后窜至南阳市独山大道北段231巷X号民宅,周某持砍刀、张某持折叠刀与韩某丙一起抢劫被害人刘某、叶某、王某丁等人23部手机。经价格鉴定,被抢手机价值x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以下证据:1、被告人韩某丙的供述;2、被害人刘某、叶某、王某丁陈述;3、证人周某、张某、杜某证言;4、价格鉴定结论;5、刑事判决书、领某、身份证明等。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韩某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暴力手段,抢劫公民个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韩某丙与周某、张某(二人已判刑)预谋抢劫南阳市X区五福井传销窝点传销人员手机后,于2006年9月12日10时许,三人骑摩托车窜至南阳市独山大道北段231巷X号民宅,周某乾持砍刀、张某持折叠刀威胁正在上课的传销组织人员,韩某丙抱起装有手机的箱子逃窜,周某、张某被当场抓获。三人共抢劫被害人刘某、叶某、王某丁等人手机23部。案发后,全部手机已追退被害人。经价格鉴定,被抢手机价值x元。

2007年3月5日,同案犯周某、张某被本院以抢劫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11年11月22日,被告人韩某丙亲属缴纳罚金5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刘某、叶某、王某丁陈述;证人周某、张某、杜某证言;4、价格鉴定结论;5、刑事判决书、领某、身份证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暴力手段,抢劫公民个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抢劫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当庭认罪,且庭审后,其亲属积极缴纳罚金,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某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韩某丙刑期自2011年8月31日起至2017年2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杜某明

审判员谢文军

审判员李鹏鲲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马学宁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