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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冷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

原告冷某,男,生于X年X月X日。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

被告刘某,女,生于X年X月X日。

委托代理人黄祥远,新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原告冷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冷某、被告刘某及其双方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冷某诉称,2002年4月份,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我与被告相互来往较少,缺乏了解,同年6月份便草率登记结某。结某后不到一个月,我就发现被告的个性、脾某等与常人不一样;不仅如此,被告还不讲道理,疑心重,对家庭开支不拿一分钱,家务活一点也不干,还经常与我发生争吵。2006年,因违反计划生育,闹到法院离婚,我为了这个家,承受着方方面面的矛盾和打击。多年来由于过着无缘分的家庭生活,自己一直在离婚和摆脱困境中徘徊,现在我万般无奈,确实过不下去。因此,请求判令我与被告离婚,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刘某辩称,原告所诉离婚理由不成立,理由如下:1、我与原告都是再婚,因双方都受到过婚姻的伤害,因此二人是在经过慎重考虑和充分了解下才决定结某的;婚后我们二人的感情非常好。婚后我还拿出2万元钱帮他还购房款,拿3万元付结某请客办酒席的钱,婚后不到两个月,原告前妻叫原告的儿子来闹,要房子,原告瞒着我私下将房产权变更到其儿子名下。2、我与原告感情好,我对原告很体贴。2009年12月份,我在广东打工,原告给我打电话说他病了需要手术,我立即辞掉工作回家照顾他。我和原告感情很好,视原告儿子为己出,考虑到我们都是再婚,组合一个家庭不容易,且我与原告婚后没有生育子女,因此原告儿子上学、结某、买车和买房我先后拿出8.8万元。我与原告结某十年来我付出了自己全部的心血,也花光了我婚前的20多万元积蓄。我先后于2002年、2003年、2004年怀孕三次,都因考虑到原告被迫做了流产手术。因此。我与原告是在双方自愿,并经过互相了解的基础上结某的,婚后双方感情较好,感情并未破裂,因此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2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6月12日登记结某,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双方常有争吵。2004年4月原告曾向新县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撤回起诉,撤诉后双方一直共同生活至今。婚后双方有共同债务3000元。

上述事实有开庭笔录、结某证、协议书、证人证言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感情是婚姻关系的基础。原、被告结某后共同生活十年之久,建立了较好的夫妻感情,后双方因为家庭琐事常有争吵,影响夫妻感情。原告于2004年撤回离婚诉讼后,双方一直共同生活至今,且庭审中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因此其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冷某要求与被告刘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冷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

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某

审判员付军

代审判员张涛

二0一一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范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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