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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洛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王XX、韩XX、陈XX、李XX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的民事二审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无业。

委托代理人:周义,河南洛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龙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某某,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河南省周口市人,无业。

上诉人张某因与被上诉人洛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王XX、韩XX、陈XX、李XX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涧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及委托代理人周义,被上诉人洛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丁某某、韩XX、陈XX、李XX的委托代理人陈XX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王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按其缺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涧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涧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高玲

审判员:杨楚

审判员:沈可可

二&#x;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吴冬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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