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汉族,大专毕业,无业,住(略)。因犯骗取出境证件罪于2002年6月26日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2005年8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骗取出境证件犯罪,于2009年4月24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骗取出境证件犯罪,于2009年5月31日经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09年6月1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以焦山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某乙犯骗取出境证件罪,于201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决定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期间,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2月23日向本院建议延期审理,于2009年3月5日建议恢复审理。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顿艳娜、代检察员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07年至2008年期间,被告人孟某乙以办理出国务工为名非法为王某某、程运来、郑安东、陈文汉、陈文淮、钦小娥、申新来、任新华、马某宝、冯某胜、王某、杨某丁、马某某、常某戊、冀某某编造虚假个人资料,骗取日本、韩国、美国等国家的旅游签证,并在焦作市焦南宾馆、凤凰宾馆、建业宾馆等地收取陈文淮现金x元,钦小娥现金x元,申新来现金x元,任新华现金x元,马某宝现金x元,冯某胜现金x元,王某现金x元,杨某丁现金x元,马某某现金x元,常某戊现金x元,冀某某现金x元,郑安东现金x元,程运来现金x元。其中,被告人孟某然通过中国康辉旅行社为王某某、程运来、郑安东、陈文汉骗取了日本旅游签证,造成四人赴日后陈文汉至今仍然滞留在日本。
被告人孟某乙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无异议,对起诉书指控事实部分,辩称未收过冯某胜的x元钱,亦未去过康辉旅行社。
经审理查明,2007年6月份至2008年8月份期间,被告人孟某乙以办理出国务工为名,非法为王某某、程运来、郑安东、陈文汉、陈文淮、钦小娥、申新来、任新华、马某宝、冯某胜、王某、杨某丁、马某某、常某戊、冀某某编造虚假个人资料,以骗取日本、韩国、美国等国家的旅游签证。被告人孟某乙在焦作市焦南宾馆、凤凰宾馆、建业宾馆等地收取陈文淮现金x元,钦小娥现金x元,申新来现金x元,任新华现金x元,马某宝现金x元,冯某胜现金x元,王某现金x元,杨某丁现金x元,马某某现金x元,常某戊现金x元,冀某某现金x元,郑安东现金x元,程运来现金x元。其中,被告人孟某然通过中国康辉旅行社为王某某、程运来、郑安东、陈文汉骗取了日本旅游签证,造成四人赴日后陈文汉至今仍然滞留在日本。被告人孟某乙共计收取办证费用69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2007年6月份的一天其和孟某乙在焦作三维麦当劳见面,孟某乙答应帮其办理出国打工,后孟某乙为其和陈小海(陈文汉)、程运来、郑安东办理了去日本的旅行签证,其和陈小海、程运来、郑安东到日本后从日本东京上野火车站偷偷跑了,到2008年11月份,其被遣送回国的事实。
2、证人陈文淮和杜小粉的证言,证实2007年5月份的时候,王某明给陈文淮说有个叫孟某乙的能办理出国打工,2007年7月份左右,陈文淮和王某明去焦南宾馆找到孟某乙办理出国务工,2007年7月31日,陈文淮在焦南宾馆给了孟某乙x元,2007年11月1日陈文淮在给了孟某乙5000元办理邀请函,2008年8月27日在凤凰宾馆给了孟某乙7万元。
3、证人钦小娥的报案材料和证言,证实2007年春天,王某明告诉其孟某乙能办理出国打工的手续,2007年10月份的一天上午其在焦作市建业宾馆二楼给了孟某乙2万元,2008年7月份在焦作市凤凰宾馆交给孟某乙x元,后来出国没办成,其从孟某乙包里拿走了4000元,第二天孟某乙在太行宾馆退了其x元的事实。
4、证人任新华的报案材料和陈述,证实2007年7、8月份,其听说孟某乙能办出国,后其在焦南宾馆给了孟某乙1万元钱,后孟某乙一直没有办成出国。
5、证人申新来的报案材料和证言,证实2007年11月份其听王某明说有个叫孟某乙的能办理出国打工,2008年1月26日上午其在建业宾馆将护照、身份证和1万元钱保证金给了孟某乙,2008年3月4日又交给了孟某乙5000元办理去日本,未办成2008年4月份孟某乙让申新来交3万元去塞班岛旅游办理出境记录,2008年5月份孟某乙打电话申新来往其卡上打5000块钱说是办理出国用钱,后来王某明把这5000块钱还给了申,2008年7月底,孟某乙把申新来叫到凤凰宾馆让其再拿2万元为其办理去韩国,在济州岛边检站申新来被扣,后被送回国,过了十天,孟某乙从济州岛回来,孟某乙说有去澳大利亚的名额,让申新来交给其6万元钱即可办理,第二天申新来凑了x元钱交给了孟某乙,孟某乙给其打了一张十万八千元的借条。后来孟某乙分两次退给了申新来x元。
6、证人马某宝的报案材料和证言,证实2007年12月份的一天,其听王某明说去过韩国,经王某明介绍认识了孟某乙,2008年1月20日上午马某宝交给孟某乙2万元,到2008年夏天的一天晚上,王某明打电话说孟某乙把钱在澳门赌博输光了,后在太行宾馆孟某乙退给其5000元。
7、证人冯某胜和王某庆的报案材料和证言,证实2008年2月份冯某胜通过冯某某认识了王某庆,冯某胜通过王某庆分四次给了孟某乙x元钱,2009年6月4日王某庆退给冯某胜5万元。
8、证人冯某某的证言,证实冯某胜通过王某庆给了孟某乙x元办理出国的事情。
9、证人王某和杨某珍、孙桂梅的报案材料和证言,证实王某通过孟某认识了孟某乙,其分别于2008年3月11日和3月14日交给孟某乙2万元,共计4万元,办理出国,后未办成,后来就找不到孟某乙了。
10、证人孟某丙证言,证实其不知道其父亲孟某乙给别人办理出国的事情。
11、证人杨某丁的证言,证明2008年5月份其听王某明说孟某乙能办出国,其分三次给了孟某乙x元办理出国,后来没有办成,找不到孟某乙了。
12、证人马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在2007年冬天听程运来说找孟某乙办理出国呢,叫其一起去,后来其在2008年5月6日交给孟某乙x元,一个星期后,又交给孟某乙5000元,又过了一个星期左右,又交给孟某乙x元,后来孟某乙没有为其办理成出国,一直联系不上。
13、证人常某戊、杨某己、常某庚、冀某某、周某某的证言,以上五人证言均证实在2008年3月份的时候,常某戊和冀某某想出国打工,然后杨某己通过巫青云找到孟某乙为常某戊和冀某某办理出国,孟某乙先后收取常某戊和冀某某各x元,后孟某乙没有办成出国,一直联系不上孟某乙。
14、证人蔡某辛证言,证明其所在的中国康辉旅行社在2008年3月28日组织去日本旅游的四名游客王某某、程运来、郑安东、陈文汉在日本偷跑了的事实。
15、被告人孟某乙所写的保证2008年9月22日前还陈文淮、杨某丁、钦小娥、马某宝、申新来、杜小粉钱的保证书三份,及给陈文淮、杨某丁、钦小娥、马某宝、申新来、杜小粉、王某、杨某丁、马某某、常某戊、周某某打的借条,均系复印件。
16、被告人孟某乙为陈文淮等人办理出国准备的假户口本、身份证、房产证、签证申请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港澳通行证等(均系复印件)。
17、被告人孟某乙前科证明,证明孟某乙因犯骗取出境证件罪于2002年6月26日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2005年8月20日刑满释放。
18、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被告人孟某乙抓获证明,证实2008年12月11日8时许,焦作市山阳区X村冯某胜到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报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乙以旅游名义,为他人编造虚假材料,骗取出境证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骗取出境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孟某乙系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孟某乙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孟某乙犯骗取出境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于本院。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9年4月24日起至2013年4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赵继林
审判员翟卫
审判员张嘉
二0一0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胡丹青